银财昆山
标题:
国美告陈晓违背保密协议 讨千万封口费拒绝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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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银财昆山
时间:
2012-4-30 18:45
标题:
国美告陈晓违背保密协议 讨千万封口费拒绝和解
银财昆山:国美告陈晓违背保密协议“向媒体大爆财务漏洞”
国美讨千万“封口费”拒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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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1 08:55 上传
本报讯(记者 王维维)备受关注的国美告陈晓“向媒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一案有了新进展,昨天上午,本案在市二中院进行了二次审理。庭上,双方都强调本案判决结果的示范效应,国美方明确拒绝和解,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
此次双方对簿公堂,源于去年5月10日国内某财经媒体发表的题为《国美事件再露面 陈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的报道。文章中称,陈晓认为以国美电器[1.40 -5.41%]为代表的电器连锁行业经过20年的发展已到了病入膏肓的程度。国美电器因此将陈晓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1000万元高管补偿金,理由是陈晓违反了高管离职协议中的保密条款。上次开庭时,代表国美出庭的国美执行董事邹晓春直言:“这1000万元就是通称的封口费,既然封不住你的口,就要退还给我。”原告方列举了离职协议和三篇涉案报道,邹晓春认为,陈晓在其中不真实或误导公众的言论,给国美的声誉和经营活动造成了巨大损失,从公司股价上也有体现。
昨日陈晓本人仍未出庭,其辩护律师继续对原告方的主体资格提出质疑,并继续否认陈晓曾同意记者刊登出“闲聊内容”。“脱下职业外衣,记者、律师、法官都只是普通人,陈晓难道连和朋友聊天都不行?”被告律师辩称。但面对原告方指证涉案报道中陈晓的违约“闲聊内容”,他却无言以对,表示还是需要向陈晓本人证实。
“你们始终拿不出合法的证据,证明除了‘封口费’之外,为什么要给陈晓这么大笔钱。”邹晓春有些激动。他说,本案从去年5月起诉至今,已经过去近一年,被告方的辩护不过是在拖延时间,国美方拒绝和解。
庭审辩论激烈,双方最终形成的惟一共识便是,无论判决结果如何,本案都会具有重大的社会示范效应。“(原告胜诉)会在中国企业与员工之间树立尊重契约精神的典型案例,会有非常良好的行为指导作用。”邹晓春说。
庭审进行至中午近12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作者:
银财昆山
时间:
2012-4-30 18:45
马上就访
保密义务并非离职便失效
高管离职,并非国美一家公司面临的“变故”。近日,地产业大鳄万科多名高管接连离职,团购网站拉手网副总裁宋黎明离职……这些高管们离职原因不尽相同,抛开一些因年龄、换届、人才流动等正常人事变化,公司高管“内部斗争”、股票套现等也是导致高管辞职多发的因素。有哪些法规来约束离职高管对前雇主的机密“守口如瓶”呢?
法律规定的商业机密是指,不被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利益,并且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加以保护的技术或者信息。
劳动法专家左祥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是员工的一个基本职业道德。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员工随意散播商业机密,导致企业损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巨大,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左祥琦说,员工对原单位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并非随着劳动合同的解除失效,一般企业会在员工入职时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保密期限,如未有明确期限规定,则只有当该技术或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时,离职者才可对外透露。
“国美和陈晓的离职协议,已经脱离了劳动法的范畴,应该属于一份民商合同。”左祥琦认为,该协议中,约定陈晓不能发表任何不利于其他公司董事、公司高管及公司的不利言论等,这些并非属于劳动法规定的保密义务。为此,国美按照合同支付了高额的对价补偿,“对于商业机密,有劳动法来约束,除此之外,就要靠这种民商合同了。” 国美告陈晓违背保密协议 讨千万封口费拒绝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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