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光环之下存隐忧 网传今年677家P2P平台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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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城小黑 发表于 2015-10-21 23:17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法律制度研究处副处长王晋认为,互联网金融具有效率与风险的两面性,要在鼓励创新,推动行业发展的同时做好系统性风险防控,在完善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行业自律

“中国的经济改革,历来有一条核心的主线,就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的传统思维是一种零和思维,即把政府与市场看成是一种此消彼长、此进彼退的关系。而互联网代表了一种互联互通、合作共赢的新思维。所以,我们理解的互联网金融法治,不是简单的政府管制秩序,而是政府与市场沟通互动、协作共建的秩序。”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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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巴城小黑 发表于 2015-10-21 23:17 | 只看该作者
网传今年677家P2P平台跑路: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呈现出爆发式的发展态势。以作为互联网金融分支之一的P2P网贷为例,预计其交易总额将在2015年突破1万亿。

然而,光环之下的隐忧一直没有间断。在10月12日至13日两天,微信朋友圈被一篇《677家P2P平台跑路》的文章刷屏。

文章详细列出了677家P2P平台的名称、问题时间、上线时间、注册资本、地区等详细信息,从列出的信息来看,问题平台大多数成立时间在2014年或2015年,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左右,超过5000万元的平台仅有几家。

被列出的问题平台中,山东省数量最多,为160家,占比23.6%,其次为广东省105家,此外,浙江省64家,上海市42家,安徽和北京均为37家,四川省25家,河北省23家。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梅夏英认为,P2P之所以能够发展壮大至今,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划入到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中,形成了监管套利。然而,由于不具备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所具备的优势,例如资金上充实的流动性、规模庞大的技术处理部门通过并购缓冲风险等特点,其自身的风险并未因此而减小。

“真正的P2P在现实生活当中发生了变质,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正规做P2P平台的公司因为无序竞争而丢失流量。目前看来,只有平台性的P2P企业才能存活,但也迫不得已变成了担保公司。”梅夏英认为,P2P的发展状况并不乐观。

据零壹研究院数据中心不完全统计,今年9月全国新增P2P借贷平台至少60家,环比下降了28.57%,继续创今年新低。其中,有3家平台于上线当月出问题。今年9月新增问题平台数量为51家,环比下降56.0%,其中山东14家,占比27.45%;广东省以9家紧随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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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巴城小黑 发表于 2015-10-21 23:18 | 只看该作者
需要系统性防范风险:对于不断出现的互联网金融骗局,民生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陈珺指出,监管不到位和企业的不审慎经营,共同导致了风险的出现。

尽管集光环与隐忧于一体的P2P并不是互联网金融的全部,但其运营中出现的问题,也正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的难点,即如何在效率与风险之中寻求最佳的平衡。

在王晋看来,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具有系统性,对于风险的防范也要从多个方面着手,包括对行业发展资质和门槛的认定、保持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和传统金融业务监管标准的一致性、保护客户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完善行业信用体系等多个举措。

今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证监会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各个监管部门的相关分工,并划定了互联网金融的相关业务原则。

“根据我们当时的不完全统计,涉及到的包括部门规章在内的法律法规有155部左右。”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合规专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宇锋认为,十部委的联合监管仍要面临巨大挑战。

“现在我们采取的不是新创一套体制,而是纳入式监管,纳入传统的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中去,同时又适当扩大,增加成为十部委,包括网信办要参与这个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这个情况对我们来说是非常重大的挑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震说。

黄震认为,此次《指导意见》涉及到的部门较多,虽然明确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但是很多配套细则和措施不可能一下子全部出台,形成系统协调的规范也需要较长时间。并且,文件中并未提到关于中央和地方的分工问题,有待细化。

“互联网金融法治不是简单的政府管制秩序,而是政府与市场沟通互动、协作共建的秩序。如何在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中,实现政府、行业和市场的建设性合作,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新课题。”王卫国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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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巴城小黑 发表于 2015-10-21 23:18 | 只看该作者
行业自律至关重要:多位官员与专家在发言中表示,除了政府的监管,行业自律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至关重要。王晋认为,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整体架构中,多方面的因素决定了行业自律的重要性:

监管资源的有限性。由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资源相对有限,相应的行政监管手段也无法展开,监管机构作为行政机关,不可能无限制地去行使行政权力,这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在某种程度上,这就给行业自律留下一个很大的空间。

行业自律更加灵活。创新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特征,对于创新金融业务创新的适应性,身处其中的行业自律,会比行政监管反应更快和更灵活,它对于创新的匹配度更好。

在跨界业务或者是交叉性的金融创新上更加适应。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是分业监管,短期内这个制度不会有特别大的变革。在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混业特征和行政监管的分业特征时,自律管理可以弥补单一的行政监管的不适应性。

“自律监管不是补充,而是一个与政府监管相并列的监管方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孟洲坦言。但“打铁还需自身硬”,行业自律作用的发挥,必须建立在行业组织规范的基础上。

“由于互联网金融热度很高,有一些行业自律组织的权力很大,包括排名的权力、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力。有一些自律组织利用手中的权力在里面捞钱,严重损害了行业的利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认为,有必要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从而建设一个规范有效的行业自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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