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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消协建议:共享单车收取押金应采取“预授权”冻结方式 [打印本页]

作者: tigtag55    时间: 2017-12-20 19:45
标题: 中消协建议:共享单车收取押金应采取“预授权”冻结方式
对于共享单车等的押金退换问题,中消协建议,应采取“预授权”冻结方式,用户如未造成损失,应依用户申请立即解除冻结。中消协在官网发布的建议中表示,目前一些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挪用押金、预付费的情况比较突出,造成大量消费者押金难以退还。对此,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费的立法规制,是从制度层面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治本之策。

今年以来,连续发生多起共享单车、网约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消费者押金、预付费后,将所收资金挪作他用,在运营不善或停止营业时,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中消协认为,押金是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企业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