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告陈晓违背保密协议 讨千万封口费拒绝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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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昆山 发表于 2012-4-30 18:45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银财昆山:国美告陈晓违背保密协议“向媒体大爆财务漏洞”

国美讨千万“封口费”拒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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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银财昆山 发表于 2012-4-30 18:45 | 只看该作者
马上就访

保密义务并非离职便失效

高管离职,并非国美一家公司面临的“变故”。近日,地产业大鳄万科多名高管接连离职,团购网站拉手网副总裁宋黎明离职……这些高管们离职原因不尽相同,抛开一些因年龄、换届、人才流动等正常人事变化,公司高管“内部斗争”、股票套现等也是导致高管辞职多发的因素。有哪些法规来约束离职高管对前雇主的机密“守口如瓶”呢?

法律规定的商业机密是指,不被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利益,并且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加以保护的技术或者信息。

劳动法专家左祥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是员工的一个基本职业道德。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员工随意散播商业机密,导致企业损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巨大,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左祥琦说,员工对原单位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并非随着劳动合同的解除失效,一般企业会在员工入职时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保密期限,如未有明确期限规定,则只有当该技术或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时,离职者才可对外透露。

“国美和陈晓的离职协议,已经脱离了劳动法的范畴,应该属于一份民商合同。”左祥琦认为,该协议中,约定陈晓不能发表任何不利于其他公司董事、公司高管及公司的不利言论等,这些并非属于劳动法规定的保密义务。为此,国美按照合同支付了高额的对价补偿,“对于商业机密,有劳动法来约束,除此之外,就要靠这种民商合同了。” 国美告陈晓违背保密协议 讨千万封口费拒绝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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