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启动新一轮改革 超募或重新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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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昆山 发表于 2012-4-8 10:36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银财昆山:创业板推出以来,新股发行即“三高”(高发行价、高发行市盈率、超高募集资金)成风,而“超募”从未受到过重新审核甚至重新上会的“惩罚”。

据了解,新股发行主要改革举措包括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并允许IPO发行存量老股,增加流动性,但老股转让资金解禁有限制。

但这恰恰反映了监管层的新动作。就在清明“小长假”期间的4月1日,中国证监会(下称“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监管方向或由核准制转向注册制

有业内人士指出,《意见》第一条提到,“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这句话暗含未来监管方向将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意见》并没有轻率地将现有的核准制改变为注册制,而是审慎提出上述意见,体现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稳步推进的政策思路。

西南证券研究所所长王剑辉也认为,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的信披责任,暗示可能逐步走向注册制。

华泰联合分析师也表示,改善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实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有类注册制的意味。将公司的价值、成长性等指标交由市场去判断,监管层通过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加以监管是新股发行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

超募或重新上会

《意见》规定,询价结果超过行业平均市盈率25%,需重新询价乃至重新上会;上市后业绩达不到盈利预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将被采取监管措施。

业界对上述规定反应强烈。一些人士认为,这一思路将有效压低新股在一级市场的发行价格,但行政色彩太浓。有人甚至担心会回到发行价格窗口指导的时代。

根据《意见》,发行人可能面临前后三次询价的过程,包括初步询价、正式询价和“超募”后的重新询价;更具有威慑力的是,《意见》规定,发行人在通过发审会后发生重大事项的,证监会将有权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也就是重新“上会”。这意味着,证监会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让发行人反复经历繁冗的上会过程。

2009年新股发行改革启动后产生的发行“三高”问题是证监会出台上述措施的主要背景。上述人士称,多次询价的政策设计借鉴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类似做法,但更为严厉。

“改革的目的是建立成熟的、市场化的新股定价机制和上市交易安排,用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代替行政手段。”证监会发行部主任刘春旭4月1日在一场报告会上表示,“在市场机制形成之前,会有一些必要的行政干预,但原则是不能妨碍市场机制发挥自己的作用。”

意见稿相关亮点

亮点一:证监会提倡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撰写招股说明书。

亮点二:股民参与新股询价和配售,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亮点三:设立新股风险评估机构,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为小投资者认购时提供参考。

亮点四:套现资金不可拿走,以维护股价。新股上市满1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10%转出;满2年后,老股东可转出20%;满3年后,可将剩余资金全部转出。

亮点五:盈利低于预期将被调查。上市后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证监会将对发行人董事及高级人员采取列为重点关注、监管谈话、认定为非适当人选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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