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导演陈双印强奸,还是女艺人应媛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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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夜黎明 发表于 2015-2-15 23:08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月13日晚,女艺人应媛发长微博,实名控诉导演陈双印数日前在浙江慈溪市对自己实施强奸行为。她称,事发于1月25日晚,次日陈双印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0日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同一时间,陈双印也发微博“辟谣”,坚决否认强奸行为,称另有隐情,他们是情人关系,但发生了矛盾。2月14日凌晨,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消息称:日前该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涉嫌强奸罪的陈双印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月15日《钱江晚报》)

导演陈双印坚决否认存在强奸行为,称另有隐情,他们是情人关系,但所谓“情人关系”并不是否认强奸的合适理由。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要说是所谓的,目前还存疑的“情人关系”,即便陈双印和应媛是夫妻关系,也都不妨碍婚内强奸罪的成立。陈双印有无强奸应媛的判断标准,只能是事实和法律,而无涉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等无关因素。

而诚如应媛所质问的:“酒店的监控录像也有,精液也有,伤也在,什么叫证据不足?”,慈溪市检察院何以就审查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陈双印不予批捕,也就实在令人大惑不解。

而还存在另一个令人大惑不解处。强奸罪并不是可以随随便便指控的,随随便便指控的话,也并不是陈双印所称“她发的微博,已经严重伤害了我的名誉和权益,我要通过法律追究她责任。”那么简单,那样以名誉权纠纷民事诉讼就可以了局,而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要是果如陈双印针对应媛称验伤等内容所回应的:“她所有的事实都是虚假的,她身上的伤我都不知道是哪里来的,而且她说的里面有太多的矛盾之处……”,那应媛就涉嫌触犯诬告陷害罪了。《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同样是公诉类刑事案。要么是导演陈双印强奸了;要么是没有强奸,而女艺人应媛诬告陷害了,只能是二者居其一,非此即彼。既然慈溪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涉嫌强奸罪的陈双印不予批捕,那慈溪市公安局又何以不以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去追究女艺人应媛的刑事责任?

究竟是导演陈双印强奸女艺人应媛,还是女艺人应媛诬告陷害导演陈双印?事实真相只有一个。拭目以待:慈溪市公安局通过深入调查,让事实真相水落石出;而最终司法机关还清白者以清白,予犯罪者以依法严惩,维护住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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