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耽美作者深海先生网上出售“个人志”被刑拘,因涉嫌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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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前进男神 发表于 2017-12-24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12 月 20 日,武汉警方发布消息,由于在网络上制作、出售非法出版物,出版物作者唐某,以及销售出版物的淘宝店主董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已经被武汉警方刑事拘留。后经网友确认,该作者是在晋江上连载耽美小说的“深海先生”。目前,在晋江上访问深海先生的页面已经显示“您所访问的内容暂时无法显示”。深海先生拥有 11 万粉丝的微博账号也在 12 月 11 日下午之后就停止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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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警方所认定的“非法出版物”,指的是深海先生将其在晋江连载的小说,以个人的名义印刷成册,并通过淘宝店进行销售的图书。通常这样的图书被称为“个人志”。所获利润,深海先生则与淘宝店家按照 9:1 的比例分成。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只有出版单位才有出版图书的资格。而出版单位的设立需要经过省、区、市级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通过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能设立。

此外,《出版管理条例》还规定出版物不能含有“危害国家统一”、“煽动民族仇恨”、“宣扬淫秽”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出版物也需要印有书号。每年,出版单位需要经由省级新闻出版局向新闻出版总署申请书号。新闻出版总署核定下一年度发给公司的书号数量,再经由省新闻出版局发给出版社。

从上述规定来看,深海先生的个人志至少有两个方面不符合规定。首先,深海先生并非由经审批的出版单位出版个人志。其次,深海先生的个人志也没有书号。因此会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8 年颁布的司法解释,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武汉警方称,深海先生新完成的小说在短短一个月预售量超 2500 笔。按照每本 100 元的价格计算,属于最高法院认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范围。这也是武汉警方在刑事拘留深海先生等五人时所依据的法律标准。

创作耽美小说的网络作者被警方抓获并不是个例。2011 年,郑州警方曾抓获一位耽美小说网站的建立者及多位签约作者。后续报道显示,网站建立者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获刑一年半,签约作者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并未提及。

2015 年 6 月,笔名为“长着翅膀的大灰狼”的网络作者丁一,因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缓刑三年半。她的小说《盛开》、《应该》、《谁的等待恰逢花开》,已被执法机关认定为淫秽色情小说。这些罪名都与此次的非法经营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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